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与福建加**限公司、张**、周**债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福建加**限公司的发电电费收入已向有关部门予协助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予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流动财产,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