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庄**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14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1.8元和申请执行费2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过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被执行人只有公司场地待拍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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