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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俞**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人民币4万元;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俞**负担25元,由被告朱**负担8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俞**。至期,因被告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800元,申请执行费51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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