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与申请人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于2014年3月9日在申请人王**开办的猪场里上班时不慎摔伤致左眼失明、脑震荡、右肩胛骨骨折,经甘肃省中医院治疗,后于2015年5月二次治疗取出钢板,现治疗结束,治疗期间所有费用由申请人王**支付完毕,后二申请人就王**今后经济补偿发生纠纷,在永登县**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前期王**住院期间,王**已支付给王**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00000元整;二、出院后至今王**支付给王**出院后工资12700元整;三、除以上两次费用外,王**一次性给予王**经济补偿人民币120000元整;四、协议达成后,王**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王**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经审查,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2015)第0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2015)第(0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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