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卿*、陈**、四川西**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amp;amp;rdquo;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王**申请执行卿*、陈**、四川西**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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