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请求本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3、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唐某某答辩要点:原、被告双方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03年8月在保险公司做业务员时相识,2005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及结婚后,被告一直怀疑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来往,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当时不同意离婚,双方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经济上仍实行AA制管理,家庭中的大额支出各承担一半,各自的人情往来费用支出自行负担,夫妻间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原告承诺从今往后要有高度的家庭责任感,断决与第三者的各种往来,被告承诺关心原告的生活起居;双方承诺若背叛对方,给付150000元经济补偿。该“协方书”签订后,被告向法院撤回起诉。2015年7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焦点问题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判决准予离婚的问题。原、被告于2003年8月相识,2005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已有10年时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被告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增进夫妻间的感情交流,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以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