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彭**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彭州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向被执行人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646.69元;未执行款为1646.69元。
二、终结彭州市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