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3737.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373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诸贾*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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