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3737.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373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诸贾*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顾**与韩**、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苏州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和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陆**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张**、周**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蔡*与被执行**造有限公司、陈**债权终结本次裁定书
南阳**地产公司与杨**、南阳**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谢**与罗**、张**执行裁定书
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张*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黄**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蔡**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将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廖**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