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院刑二庭与张**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二庭移送执行张**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另对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鉴于被执行人张**现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移送机关可以再次移送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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