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二庭移送执行张**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另对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鉴于被执行人张**现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移送机关可以再次移送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