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戚**、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韩**、王**、戚子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和诉讼代理费1000元;被执行人韩**、王**、戚子桃连带共同对被执行人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戚**追偿;案件受理费1501元,由被执行人戚**、韩**、王**、戚子桃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金融、车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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