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州**限公司与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州旺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703356.8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10834。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王*执行。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长乐市某村民委员会、中国**乐市支行等二十家金融机构、长乐市民政局、长乐市公安局、长乐**源局等相关部门调查,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林**及其配偶陈*送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林**及其配偶均无车辆登记记录及护照信息;被执行人林**名下位于长乐市某村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因系被执行人林**及其家人唯一住房,暂不宜交付拍卖,故本院未于处置;被执行人林**在上述二十家金融机构无存款。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以上事实,有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长乐市松*村干部证明、银行查询回执、公安机关查询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及其配偶陈*送去向不明、其所有的房产系生活所需唯一住房不宜拍卖外,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