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台**有限公司与山东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台磊达**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台磊达**限公司支付货款1704155.3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10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37元,由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待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未有到位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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