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朱*甲申请朱*乙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古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乙应支付申请人朱*甲抚养费24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朱*乙已自动履行给付申请人朱*甲抚养费2400元,执行费50元由朱*乙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唐*二字第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