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吴**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吴**申请执行赵**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赵**在从**民法院申请执行贵州泰**有限公司的执行款24800元进行扣留,并已提供现金25000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老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赵**在从**民法院申请执行贵州泰**有限公司的执行款24800元予以扣留。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