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凯旋标准件厂、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凯旋标准件厂、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东台市凯旋标准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65880.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对被告东台市凯旋标准件厂提供抵押的房屋与被告东台市凯旋标准件厂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江苏东台**有限公司对被告东台市凯旋标准件厂提供抵押的房屋在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朱**、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东台市凯旋标准件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抵押资产不宜强制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资产不具备执行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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