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于利*、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利*、朱**、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利*、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7970.78元及利息3914.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原告江苏东**有限公司对被告于利*的抵押物(车牌号为JXN131奥迪轿车)有权与被告于利*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朱**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于利*、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查明已有关联案件【(2015)东执字868号】对登记在于利利名下的奥迪轿车进行查封(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他案已查封被执行人于利*的奥迪轿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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