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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邓**、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宏诉邓**、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李*宏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给付其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60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张**未予履行。遂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邓**、张**的财产状况。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经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本院即以(2015)眉东执字第996-1号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与其配偶张**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定州东路的住房一套;被执行人张**与王**共有的,坐落于东坡区明星北路83号上方(号)的住房一套;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在眉山市**责任公司所持有的400000元股权的处分权。上述财产均不具备处分条件。此外,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俟有条件时再行执行。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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