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孙**支付借款本金11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13万元,自2015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2015)东开民初字第0381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徐**名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车辆(未实际扣押),其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查封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车辆外(目前不便于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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