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青海威**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卢**与青海威**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青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威**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卢**借款210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0元,由青海威**限公司承担432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卢**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0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故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宁执字第0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后由于被执行人青海威**限公司未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申请人卢**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的委托代理人张**与青海威**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达成了如下还款协议:青海威**限公司已支付案款70万元,就剩下的1405000元双方协商达成一致:1.青海威**限公司分两次向卢**支付1000000元,其中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70%;2.以上两笔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还款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将该款的30%转入了申请执行人银行账号,剩余70%款项已划入本院账号。2014年10月9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向我局提交函件:根据(2014)宁*三初字第22-1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因被告卢**有到期债权在贵局执行,请暂停支付卢**的70万元执行款。

本院认为

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案,而由于诉讼期限较长,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民法院(2012)青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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