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黄文海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罗**、陈**与被执行人佛**园有限公司、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佛山**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园有限公司应赔偿357386.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被执行人黄**应赔偿162386.28元(扣除已赔偿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均未含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708元。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黄**已全额赔偿为由,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黄**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黄**承担了执行费2438元。其后,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黄**财产的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广湖**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两辆(车牌号为粤E、粤E、查封有效期两年);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广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1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款已作为执行费由本院收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广湖**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有限公司以正在申请再审为由,请求暂缓执行,并由保证人陈**提供30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表示暂不处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广湖**有限公司的车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无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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