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被执行人徐**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一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梁**与黄文海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宋**与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淮安**有限公司与陶**、金*英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宿迁市**限公司与宿迁市宿豫区金**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范**与被执行人李**、徐*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林**与被执行人伊**、吴**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黄**与被执行人陆*定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何**与被执行人陈**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程**与被执行人刘**、刘**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