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张**关于关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掇刀东*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6659.58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本案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掇刀东*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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