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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甲与梁*庚其他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甲与申请人梁*乙、梁*丙、梁*丁、梁*戊、梁*己、梁*庚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梁*甲与申请人梁*乙、梁*丙、梁*丁、梁*戊、梁*己、梁*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被继承人梁*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栋***户房屋归梁*甲所有。(产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经查,两被继承人梁*、邹**夫妻关系,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去世。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两被继承人共生育七个子女,即申请人梁*甲、梁*乙、梁*丙、梁*丁、梁*戊、梁*己、梁*庚。七申请人均称,梁*去世后,邹*未再婚.两被继承人再无其他继承人。两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青岛市**区**路**号*栋***户房屋一处,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梁*名下,系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梁*甲与申请人梁*乙、梁*丙、梁*丁、梁*戊、梁*己、梁*庚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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