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东电网肇庆怀集供电局与陈**拖欠电费纠纷一案,本院(2004)怀法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应清偿电费39639.39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96元、其他诉讼费479元、执行费54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到各金融部门和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到各金融部门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怀法执恢字第2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