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与被执行人李**、吴**、滕州**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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