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与钱**、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包**与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钱**、陈**应共同归还包**借款本金55万元及该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2、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钱**、陈**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钱**、陈**的存款及资产状况,未发现其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5593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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