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周**与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周**与被执行人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5960.25元给申请执行人胡**、周**。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389元。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5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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