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于信堂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于信堂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就余下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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