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于信堂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就余下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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