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宋**、乔**(以下简称三被执行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