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由丰顺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丰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朱*亮支付欠款人民币98248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顺支行、中国农业**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丰顺支行、中国建设**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丰顺证券营业部以及最**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丰顺县汤坑镇河滨新城顺发路85A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个人独资的丰顺县留隍镇茶背上南水电站以及车牌号为粤MH7901的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外,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等相关机构查询,除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查封的丰顺县汤坑镇河滨新城顺发路85A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正在委托评估拍卖的个人独资的丰顺县留隍镇茶背上南水电站以及去向不明的车牌号为粤MH7901的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近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梅丰法执字第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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