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苏**、刘*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与苏**、刘*、苏州市元素风娱乐会所、苏州音乐巴士娱乐会所、吴江市**限公司、倪**、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马**借款本金330000元,并以此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借款利息;刘*、苏州市元素风娱乐会所、苏州音乐巴士娱乐会所、吴江市**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倪**对苏州市元素风娱乐会所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何**对苏州音乐巴士娱乐会所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刘*对倪**、苏州市元素风娱乐会所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何**、苏州音乐巴士娱乐会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苏**、刘*、苏州市元素风娱乐会所、苏州音乐巴士娱乐会所、吴江市**限公司、倪**、何**负担10318元。因苏**、刘*、苏州市元素风娱乐会所、苏州音乐巴士娱乐会所、吴江市**限公司、倪**、何**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各被执行人支付34031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4031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审理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坝里村房屋(所有权证号25001160),该房屋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首封,暂无法处置。

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绿杨三村66-6号房屋,该房屋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首封,且设定有抵押权,暂无法处置;查封登记在钱**名下、被执行人倪**共有(另有共有人钱平逸)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元路6号1幢8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30056243、0430056244、0430056245),因上述房屋涉及案外人,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倪**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两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执行中,本院分别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元素风娱乐会所、苏州音乐巴士娱乐会所、倪**、何**的银行存款59230.65元、73388.85元、144951.35元、19518.44元,合计297089.29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292084.2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马**。

除此外,查无各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明,除上述查封财产及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吴*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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