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申请执行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中国银行**番禺支行申请执行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张**应向应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2277.80元、手续费30666.36元及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4年11月6日透支利息为11794.11元,滞纳金9792.88元,自2014年11月7日起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868元及公告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到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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