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关沃堂与被执行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应赔偿财产损失款820元给申请执行人关沃堂。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元。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