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赔偿款人民币25833.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和申请执行费2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被执行人潘**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潘**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三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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