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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