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林**、林**应付还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70万元及该款利息。根据林**主动执行确认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向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5年9月15日向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连带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林**支付借款37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之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6400元、执行费42127元。至今,被执行人林**、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经u0026amp;amp;ldquo;四查u0026amp;amp;rdquo;,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林伟*登记有一处房产(另案查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伟*、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本院已将调查被执行人林伟*、林**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林**,申请执行人林**确认被执行人林伟*、林**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伟*、林**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确认被执行人林**、林**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东法白执字第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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