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王**向申请执行人王**借款380000元,被执行人自愿自2015年5月起于每月15日前还款35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款项止;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查封并按月扣划,被执行人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的房产、工资已被本院查封,但处理时间较长,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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