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与谢**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与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谢**应偿还透支款61718.31元及从2014年7月25日其产生的透支款利息、滞纳金,并承担受理费671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变动情况,但其拒不履行及报告。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开平市三埠区凤阳路X号X幢首层X号铺位、开平**龙中路X号X、X房,上述房产已抵押于其他金融机构,且由本院另案查封并在依法处置中。另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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