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4)启开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53931.20元。因被执行人季**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514.20元(诉讼费3583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任**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57514.2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