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茂名市分行与崔*、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崔*、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27402.75元及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茂名市分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38元、执行费1811元;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茂名市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暂时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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