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梁**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梁民初字第0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应归还申请人梁**借款23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目前无业,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城市花园小区3幢502室房屋有按揭贷款24万元,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要求对上述房屋予以处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有银行按揭贷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涟梁民初字第03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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