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盘山县利**限责任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利**限责任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500.00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赵**的账户存款,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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