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常州市武**合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翠诉常州市武**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澜老年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共两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2015)天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两判决:海澜老年服务中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翠支付工资5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10元,由海澜老年服务中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海澜老年服务中心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该中心的债务应当由其负责人王**承担,而王**在本院有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并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号帕**汽车一辆,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查封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翠竹新村x幢、翠竹新村x幢x单元x室、x室、x室的房屋及房屋内物品,上述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经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sf.taobao.com/0519/0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拍卖,最终以60010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及房屋内的拍卖款进行了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两执行案现已执行到位20197.4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参与分配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除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名下的房屋及房屋内物品,并进行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天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2015)天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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