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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乔*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乔*甲离婚纠份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国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李**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公告向被告乔*甲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网络聊天相识,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怀孕,双方于年月日在剑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乔*乙。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变淡,女儿自出生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根本不关心原告及孩子,加之被告和婚外多名异性长期偷情,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痛苦,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对被告多次规劝无果,自2014年3月,被告索性与原告彻底断绝联系,原告自己带孩子打工生活,被告至今已无音信,原告已彻底绝望了。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乔*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抚养至孩子18岁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

四川**民政局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原、被告婚生女儿乔*乙于年月日出生。

原告提交了被告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一份,该邮件载明。其实吧,我不是玩消失,你把事情告诉我父母了,他们也不会给我寄户口本了,我想让你解脱,可现在我说了不算,他们说,要是我们离了,就永远不让我回家!所以我就想着,要不你就去申请强制离婚,我不在场,法院可以强制判决的。也就在今天,做一个告别吧。你说我们还有可能成为朋友,我觉得不可能,至于为啥,大家应该都知道吧,只是我太不会去爱,才让你这么辛苦,对不起!

原告提交了一份“天府新区白沙镇康乐幼儿园收费协议书”,用于证明婚生女儿乔*乙在该幼儿园入托和交费标准。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了被告父亲乔*,其父亲称:乔*甲是2013年春节回来的,春节后走了到现在也没有回来过。不知道现在哪里,电话也打不通,下落不明,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反对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乔*甲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乔*甲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举证,法庭认定下列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怀孕,双方于年月日在四川省剑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乔*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感情纠纷,自2014年3月分居至今。诉讼中,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女儿,自己承担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生育子女,但夫妻感情并不牢固。被告下落不明,长期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现在婚生女儿乔*乙随原告生活,考虑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现状对其子女的成长较为有利,因此,婚生女孩乔*乙归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自己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乔*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乔*乙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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