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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广汉市**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浩诉被告广汉市**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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