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浩诉被告广汉市**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金**、傅**与义乌市规划局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建立与盖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营口市**征收局因与案外人王长龙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广西**区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王**、郑**与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樊佳园与杭州市**善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