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王**、王**、王**、王**、王**诉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王**、王**、王**、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