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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来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北京**民法院(2015)西行立初字第011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称:第一,我并未去国家机关非访。第二,未曾去公共场所闹事,我只是问路。我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被训诫,所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训诫书是违法的。上诉人赵**请求撤销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立初字第01160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赵*来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训诫书。训诫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起诉人赵*来进行训诫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的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赵*来要求撤销训诫书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赵*来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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