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中,曹**以与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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