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应诉被告滨海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苏**限公司确认土地出让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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