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清诉被告镇江市**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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